书面劳动合同

时间:2023-02-16 19:11:51 合同 我要投稿

书面劳动合同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书面劳动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书面劳动合同1

  甲方: 深圳市 有限公司

  乙方:

  丙方: 深圳市 有限公司

  因甲方经营战略决策调整及业务模块的整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就甲乙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调整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共同遵守。

  1、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就自身与甲方的劳动关系变更为与甲方分子公司丙方建立劳动关系,即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的劳动关系并入丙方,甲方与乙方于20xx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甲方的权利义务全部由丙方承担,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资等所产生的义务均由丙方承担。

  2、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后,确定乙方在丙方的工作岗位 ,月工资为人民币 元(工资结构以工资条为准),工资为税前工资,从20xx年1月份生效。

  3、乙方违反丙方公司规章制度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丙方经济损失的,应根据造成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如情节严重的.丙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等。

  4、丙方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丙方已经通过培训、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告知,乙方已经知悉相关内容并承诺自愿遵守。

  5、本补充协议是甲乙双方所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充,如本协议条款与《劳动合同》有不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变更的如劳动合同期限等均以原《劳动合同》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作为原《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补充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补充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按手印:

  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书面劳动合同2

  某公司员工杨某,于20xx年11月入职任普通员工。20xx年1月4日,杨某向公司请病假,后一直未回公司上班,亦未作任何说明,公司将其视为旷离处理。后杨某于20xx年因病去世,其近亲属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起诉,要求公司支付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

  【问题】:杨某是否仍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杨某近亲属认为,杨某系公司员工,其并未离职,按照《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即“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本案中,虽然杨某违反公司《员工手册》,但公司作出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决定后,并未通知其本人,也未办理离职手续,故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公司需按规定支付杨某近亲属相关非因工死亡待遇。

  【律师建议】:

  1、工厂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当场办理离职手续;未能当场办理的,应当通过快递通知等方式告知员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2、在职的员工非因工死亡,尽可能利用非诉讼方式,与员工协商处理,降低各类成本支出。

书面劳动合同3

  劳动合同是为了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凭证,是很重要的。但很多人都不清楚书面劳动合同的内容有哪些,以至于用人单位加入一些违法的条款或漏掉必要的条款,劳动者都不知道。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劳动合同的相关知识。

  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大类。所谓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指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的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具体包括: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其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法规包括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各地法规中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必备条款大体上都没有突破《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我们对比《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发现,《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还包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的规定,新增了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劳动者基本情况、工作地点、社会保险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同时,为防止用人单位不愿意列明各项劳动标准,《劳动合同法》从劳动标准确定、条款性质和法律责任三方面给予限制:在劳动标准上,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则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则依据集体劳动合同,如果集体劳动合同也没有约定或者干脆没有集体劳动合同的,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同工同酬。当然,同工同酬是相对而言的,而不是绝对的。在劳动合同条款上,由于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提供,故《劳动合同法》禁止劳动合同中约定免除用人单位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如果一旦出现,则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而在法律责任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如果劳动合同中末将应当载明的必备条款载明的,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因未载明必备条款致使劳动者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劳动台同的约定条款包括法律明确规定可以约定的内容,如《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对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进行约定;还可以约定法律没有明确列示的其他双方可以约定的事项,比如规章制度、工资拒付通知、送达、告知、劳动合同组成、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未约定事项的处理方式及劳动合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任何事项等等。

  从上文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知道,书面劳动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了上述九项。各位劳动者可以对照自己的劳动合同看看,是否有那些必要的条款是被遗漏的。

书面劳动合同4

  甲方(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授权人) 登记注册地

  乙方(劳动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1、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固定限期:本合同为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1、乙方同意在 工作。

  2、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变换工作地点、岗位及职务。

  3、乙方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双方同意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实施的《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工作时间、班制、假期和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实施办法》规定,按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工作时间。

  2、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及婚、丧、产假、计划生育假、年休假等有薪假。

  四、劳动报酬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按月以货币形式__________(直接发放/委托银行代发)乙方工资。

  2、乙方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薪酬分配办法确定。

  5、乙方同意甲方根据企业效益调整薪酬。

  6、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它约定:

  五、社会保险

  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为乙方提供劳动所必需的工具和场所,以及其他劳动条件,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3、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4、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乙方在离职前应书面申请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劳动纪律

  1、乙方应树立主人翁责任感,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教育。

  2、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可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八、其它约定

  1、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甲方可以事前与乙方依法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事项,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

  2、由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务期的,应当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3、双方依法另行签订的《服务期协议》、《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等,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鉴证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书面劳动合同5

  摘要:针对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和诉讼时效问题,笔者在平时的案件办理中也总结了一些对该方面问题的观点和意见,现通过此案例一一提出,以供广大劳动者和同行探讨。

  王某自 20xx年4月24日受聘于某职校任教师。王某在该校工作期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校方也未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20xx年8月29日,王某与校方的法定代表人因工作原因发生矛盾,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 20xx年1月28日作出裁决书,认定王某在该校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20xx元。裁决书认为,王某于 20xx年4月24日至 20xx年8月29日在某职校工作,工作年限为4年4个月,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某职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 20xx年1月1日实施后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在此后的期间应当向王某支付2倍的工资,裁决某职校支付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即11个月×20xx元=22000元。职校不服,认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和诉讼时效存在问题,遂向法院起诉。

  针对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和诉讼时效问题,笔者在平时的案件办理中也总结了一些对该方面问题的观点和意见,现通过此案例一一提出,以供广大劳动者和同行探讨。

  问题一: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计算期间?

  对此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应该获得二倍工资,但计算期间应以11个月为上限。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某职校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应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须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义务。

  第三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某职校超过一年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按实际未签合同时间支付二倍工资一直到劳动合同签订之日或劳动关系解除之日。

  针对上述观点,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即计算期间应以11个月为上限,这也是大多数仲裁机构或法院认定的计算期间。理由是:

  《劳动合同法》自 20xx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部法律明确要求用人单位有用工行为的即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签订的,第八十二条规定了两款不同的法律责任: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表明超过一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11个月的两倍工资;满一年后,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两种法律后果同时适用。但支付两倍工资的时间不是一直支付至实际订立合同时止,而是到法律拟定的事实即“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之日止,换句话说即最多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因此,某职校未与王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状态自 20xx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至20xx年8月虽然已经超过一年,但某职校只需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给王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针对的.是该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项情形,即“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有上述三种情形的,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第十四条第三款也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设立支付二倍工资的惩罚性法律责任,其立法目的是为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从而杜绝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因此,第二种观点将导致用人单位只要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超过一年,就可以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反而使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义务归于消灭,该种意见不合逻辑,明显不符合立法本意。第三种观点是嫁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适用对象,也不符合立法本意。 问题二:关于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问题如何计算?

  针对此问题,笔者了解到目前司法实务中也存在着两种情形:

  第一种:逐月计算时效,即 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 3月1日的双倍工资须在一年时效期间内,即 20xx年3月1日前有权向用人单位要求,超过这一时间即过诉讼时效。也就是说按前述案例,20xx年8月以前的双倍工资无法索要。 第二种:整体计算时效,即只要在 20xx年12月31日之前就有权要求11个月双倍工资,超过这一时间即过诉讼时效。就前述案例的裁决来看是整体计算的,11个月双倍工资最终予以全部支持。

  尽管每个仲裁机构或法院对此处理不尽相同,但笔者认为第二种做法更合法合理。理由是: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首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双倍工资分段计算诉讼时效的做法。如果将11个月的期间分段逐月计算,那么劳动者就需要最迟在 08年12月31日之后的三个月内必须提起劳动仲裁,否则就难以全面维护自身权益。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其次劳动者作为普通大众,根本无法知晓还存在分段计算诉讼的情况,一般也仅知道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而《劳动合同法》设立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法律责任,其立法目的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为了更好的规范劳动关系。如果采用这种逐月计算诉讼时效的方式,那么随着时间的逐月推移,就会使得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义务逐月归于消灭,该种情形明显不符合立法本意,同时,也不利于劳动者的实际操作,损害劳动者的实体权益。这种逐月计算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是对法律进行的不合理的推理。

  而第二种做法,则有明确法律依据。用人单位一年内未签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一直在持续,该侵权行为期满之日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即为 08年12月31日。那么从这一时间起一年内,劳动者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随时提起劳动仲裁,依法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立法本意,不仅可以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也能对用人单位起到惩戒作用,督促其规范劳动关系,从而杜绝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综上,对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仲裁机构或法院一般均以11个月为上限予以认定;而对于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则各个仲裁机构或法院在认定上存在不同,须区别对待。

书面劳动合同6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目的

  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82条第一款的规定首次采取惩罚性的条款来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订立劳动合同,其主要目的在于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们要排除一种情况:XX公司对王某某的用工应当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第69条第一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二、如何计算双倍工资的期限

  1、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及第十条第一款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就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内也应当属于用工。

  2、工资计算期限应当自20xx年4月1日起算至20xx年2月28日,共计11个月。

  (1)双倍工资计算起点应当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后起算。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该款规定,我们认为:双倍工资计算起点应当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后起算。因此本案应当自20xx年4月1日起计算双倍工资。

  (2)根据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双倍工资应当算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满一年止。

  三、如何理解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

  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对于该条款的理解,实践中有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称之为“主观判断标准说”,应该严格按照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按照这种理解,本案中的王某某如果主张了双倍工资,也会被仲裁庭驳回仲裁请求。第二种理解称之为“客观判断标准说”,持有该观点的学者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违法行为是持续性的,由于违法行为持续尚未终了,则仲裁时效应从违法行为终止后或者劳动者提出时开始计算。显然第二种学说更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应当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结束之日应当为20xx年3月31日,相应的仲裁时效应当自20xx年3月31日起算一年。

  四、工资标准如何计算

  对于工资的概念,依据《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工资总额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认为: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劳动者个人承担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代扣的其他应属劳动者个人承担的款项。

  因此,本案中,王某某的另外一倍的工资组成不能仅仅参照其每个月的实际发放工资,应该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用人单位为其代扣代缴的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劳动者个人承担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关于如何举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法律规定应当由劳动者举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取证难是劳动者的一个难题。我们建议劳动者保存好相关证据,如: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有时候其他劳动者的证言也可以作为相应证据。

书面劳动合同7

  案情介绍:

  张先生于20xx年4月进入某建材公司任生产管理部经理,因该公司销售的产品系委托某装潢材料公司加工,建材公司派遣张先生进入装潢材料公司监督产品的质量和管理产品,同时根据建材公司的指令收发货物。建材公司与张先生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张先生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20xx年8月建材公司以公司即将解散为由,逼迫张先生离职。张先生随即向外地劳动力劳务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张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建材公司补缴20xx年4月至20xx年8月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支付3个月经济补偿金,及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未提前通知替代金。建材公司辩称,张先生系装潢材料公司的生产厂长,建材公司与张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同意其诉请。庭审中,张先生虽拿出众多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但因缺乏相应的证明力,难以证明待证事实,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张先生的诉请。张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又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承担义务的前提必须是双方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先生与建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也是决定张先生的'诉请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的关键因素。《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之所以那么规定,主要是因为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便于随时终止劳动关系,逃避种种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而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仅以口头形式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旦发生争议,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举证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具体的权利义务。但是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口头协议无效,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27条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因此对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律也予以保护。只不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首先应举证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者如何举证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xx]12号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此专门作出规定,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举证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者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义务的,必须举证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张先生称其与建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在庭审中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建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而承担败诉后果。

书面劳动合同8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有条款。

  一 合同期限

  第一条 合同期限:自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

  二 工作内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结合乙方本人身体条件及劳动技能特长,乙方同意从事____________岗位作业。

  第三条 根据甲方生产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

  第五条 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 工作时间

  第四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标准工时(8小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具体由甲方根据乙方工种特点确定。

  四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范围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标准。

  第六条 甲方有权督促乙方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七条 乙方上岗前应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且乙方必须如实告知甲方其身体状况。

  第八条 乙方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甲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拒绝甲方违章指挥。

  第九条 乙方应当接受甲方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五、劳动报酬

  实行标准工作时(8小时)的工资为___________元/月,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见工资表。

  第十条 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六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方要求乙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由甲方缴纳20%,乙方个人缴纳8%,乙方个人缴费部分由甲方在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乙方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的,由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承诺(具体内容见承诺书)。

  七 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十三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十四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可根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十五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不承担解除合同的经济责任。

  1、在使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录用条件为(1)年龄在18-50周岁。

  (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身体无明显生理缺陷、无智障、具有正常行业能力,具有健康证。

  (4 )驾驶员要求:驾驶员必须是持B照,3年以上驾龄经验的驾驶员,并且3年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记录事故(由申请人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有运管部门上岗资格证(客运)原件复印件。

  2、严格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或不服从甲方教育和管理的;

  3、严重违章,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在损害的;

  4、违章作业导致自伤或导致他人受伤的。

  5、无故旷工。连续3天以上的;

  6、驾驶违章所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

  7、不能按甲方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连续2个月以上的;

  8、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或者偷窃行为的;

  9、带头罢工或者煽动他人罢工的;

  10、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11、隐瞒重大疾病史的`;

  12、乙方自行提出解除本合同的。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因工受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乙方因工受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工伤补偿协议予以一次补偿处理;

  4、乙方年满50岁,不能继续录用的;

  5、患有不能从事驾驶作业疾病的;

  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一个月试用期内的;

  2、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条 本合同到期即自行终止。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乙方违反甲方制度和规定的,由甲方按规章予以处罚,其罚款及赔款在乙方工资中予以扣除。

  第二十二条 乙方合同期内患病不宜继续从事驾驶工作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主张任何权利。

  第二十三条 甲方因上级要求或因公司特殊情况放假的,不承担乙方的工资损失责任。

  第二十四条 乙方因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合同的,应提前6天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申请,经甲方同意后解除劳动关系,甲乙双方互不主张任何权利,如乙方不提前6天向甲方提出申请而擅自解除劳动关系的,甲方按每天50元的标准对乙方予以旷工处罚直至本岗位重新录用人员为止。

  第二十五条 乙方违章作业受伤或者导致他人受伤的,由甲方按制度规定对乙方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乙方上岗前的体检费用由乙方先行垫付,合同履行期满后由甲方予以凭据报销。

  十 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均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特别提示:以上条款内容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均应事先仔细阅读;并详细理解本合同内容,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书面劳动合同9

  一、我国劳动关系相关立法概况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支付报酬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劳动关系相关立法对于判定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准从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到承认事实劳动关系又到以“用工”作为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准,经历了从探索到逐步完善的历史变迁:

  1992年原劳动部办公厅给吉林省劳动厅的文件——《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复函》中提及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很明确地被认定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这样的劳动关系如果想存续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只能通过补办或续订合同这样的程序,书面合同才是合法的劳动关系建立的唯一表现形式。1994年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中规定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已经体现出立法的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的意图。《劳动法》第十六条中规定的即劳动合同行为,劳动合同行为因劳动合同形式有书面与口头之分故也有书面、口头(或推定)的劳动合同行为的分类。这纠正了以往只将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来对待的误区,表明口头或者推定的劳动也应当被认定为劳动合同行为,进而可以构成劳动合同关系。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十七条中首次使用“事实劳动关系”这一概念。1996年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四条明确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对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归责原则,这表明事实劳动关系这一规则也在不断地发展。

  20xx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也表明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间接承认了事实劳动关系的效力。20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确定劳动关系建立的规则进行了重大修改,第七条表明,建立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从“签约”修改为“用工”,即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条第一款中,“应当”表明此为义务性规定,即必须。第二款中用工的作用是确定劳动关系的建立先于书面劳动合同订立的情况下,补定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限起点。第三款中用工主要解决劳动合同先于劳动关系订立时,劳动关系建立的认定标准。第十四条第三款也承认无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并且可以订立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劳动合同,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范畴。

  至此,我们可以从劳动关系相关立法的沿袭发展中总结出我国劳动关系法律制度的发展规律,即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从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到“用工”这一标准的确立,体现出来的是劳动关系本质的回归。

  二、书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及用工的含义

  (一)书面劳动合同

  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劳动关系即劳动合同关系,或是书面劳动合同关系,或是口头(或者推定)劳动合同关系,而不包括非合同劳动关系。我国从确立劳动合同制度到《劳动合同法》施行前,以书面形式作为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因为书面形式准确、严谨,合同内容确实可靠,因而一直受到劳动法律的青睐。

  (二)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相对于书面劳动合同所调整的劳动关系而言的,事实劳动关系冠以“事实”二字,表明其是一种不符合现行法律规范而又必须对其加以处理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本质是无书面形式或无有效书面形式的劳动契约,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立法精神的契约关系,因而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仍受劳动法保护。

  (三)用工

  《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明确地对“用工”一词进行界定。学理上用工通常被定义为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后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的行为。这强调劳动者的劳动力已在实际生产劳动过程中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即劳动者已经上岗或就劳,属于劳动合同的履行行为。即使不存在书面劳动合同,用工也足以表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对建立劳动关系这一事项达成了口头形式或者推定形式的合意,并且已经开始了合同的履行行为。

  三、劳动关系的本质回归

  《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将书面形式作为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试图通过“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确定劳动合同制度,把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作为依据的劳动关系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并对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给予罚款等处罚,但这并不代表劳动者权利的完整保护,在实践中也未能扭转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局面。

  总结我国劳动关系法律制度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例证,《劳动合同法》没有赋予书面劳动合同以建立劳动关系的效力,即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不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要件。《劳动合同法》沿袭了《劳动法》的立法精神,其第10、14、82条的规定表明其在立法上引导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的意图十分明显。《劳动合同法》强调劳动合同的书面化,原则上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都应采用书面形式,但其相比于《劳动法》的进步在于用立法的形式确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这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第7条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不将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作为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志;第26条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中,也没有将未订立书面形式劳动合同这一原因列入;第16条与第35条的“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是合同的效力性禁止规定,而是倡导性和警示性规定。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虽以立法的形式明文规定了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中的重要地位,但它的功能主要在于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和对劳动关系的证明作用,书面形式的有无并不影响劳动合同对建立劳动关系的效力。

  在我国劳动关系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中,从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到对事实劳动关系的保护,再到“用工”这一判断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准的确立,不难总结出我国现如今不将书面形式作为劳动合同的有效要件的原因。第一,在当前我国劳动法制建设尚不完善的社会背景下,过分强调劳动合同书面形式的生效效力是不现实而且不实用的,因为口头合同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若采用书面形式作为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则大量的口头合同不得不被按无效劳动合同处理,这不仅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利,而且对订立口头合同的劳动者更没有什么益处,反而更不利于对他们利益的保护。尤其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中的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减损他们工作的灵活性和低成本性。第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完善劳动合同制度,通过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方式和效力使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发生纠纷时能做到到有据可查,从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承认了劳动的不可逆性,用人单位无法将事实恢复到合同签订前、劳动者提供劳动以前的状态,因而不能仅以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某个法定模式的要件作为判断劳动者是否受到法律保护的依据,不能因为一个要件否认劳动者的应然权利。第三,劳动关系的持续性和变动性的特点,使得订立的劳动合同即使采取了书面形式也具有不完全性,具体来说就是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可能包含订立后乃至将来的劳动关系所涵盖的全部内容。第四,即使不将书面形式作为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通过其他的方式,如《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二倍工资”等针对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时应承担不利后果或相应的义务,也足以达到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目的。因而对于劳动合同,在当前的立法环境下,应以确认其书面形式的证据效力更为恰当。对于缺少书面形式这一要件的劳动合同而言,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也就这些内容达成了合意,或者合同的内容已经被实际履行,仍然应当确认其生效的效力。

  《劳动合同法》在作出调整的同时,在第十条第一款中仍然保留了《劳动法》关于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这样的要求,不过,书面形式的效力并不在于判定劳动关系的建立,而是使合同生效。《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生效与劳动关系建立这两个行为区分开,并允许这两个行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先后完成,具体规定为其第十条第二和第三款。

  对于《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解读,有学者认为其实际上否定了原来实践中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也有学者认为,这一规定并未全部消弭事实劳动关系。不过,不论对该条款作何种理解,都能反映出我国的劳动立法力图将以往无书面形式劳动合同而引起的事实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努力将事实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规所保护的范围中来。从“用工”一词的内涵及构成用工的条件来看,“用工”作为判定劳动关系成立的标准较之于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更为确切,也更加有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因为“用工”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完成的一系列行为,这些行为不仅表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就其之间所认定的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了合意或已经达成了口头合同,而且意味着该合意或者口头劳动合同已经开始履行了。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也没有其他相反的证据证明劳动合同不存在的情形下,通过已经发生的实际用工活动来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进而对劳动者适用《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更能保护该劳动者的应然权利。

  “用工”作为判定劳动关系成立的标准又包含着重要的意义:首先,用工反映出劳动关系中的“实际履行”原则,将劳动合同中的双方合意行为和实际履行行为提到了更加重要的位置,确定了合意与实际履行较之于合同的书面形式对劳动者来说更加关键的作用。其次,“用工”这一标准的应用,扩大了实践中对劳动者的保护范围,因为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不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有更多的口头或者推定的劳动合同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进而有更多的以往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被纳入到有效劳动关系的范畴,缩小了以往认定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范围,使得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了更大限度的保护(许建宇,《用工法律问题初探》)。第三,“用工”这一标准的确立体现出劳动关系本质的回归。劳动关系的本质可以说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达成合意之后,由劳动者提供用人单位需要的劳动,用人单位向其支付报酬的一种相互合作的一系列行为的总和。而《劳动合同法》的目的就是促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这种合作,努力使这种合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满足双方的需要和利益、规范双方相互间的行为。“用工”正是从劳动关系的本质出发,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出发,以转让劳动力使用权为内涵,不仅是劳动关系的实质性内容,而且是订立口头形式或者推定形式的劳动合同和履行合同的标志,在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时、在确定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形成时,体现着劳动立法对劳动关系中各方行为和利益的规范和保护。

  我们应当相信,《劳动合同法》中“用工”作为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标准这一制度的发展,将有助于我国劳动关系实体化的进程,有助于将更多的事实劳动关系转化为合法的劳动关系,更有助于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纳入到劳动法律保护的范围中来,约束并规制用人单位的行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书面劳动合同10

先生/小姐:

  您于20xx年xx月xx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xx年xx月xx日到期。现公司决定提前与您解除合同。兹通知您20xx年xx月xx日为合同终止日。请您办理相关离职手续。您的工资待遇结算至合同终止日为止。

  如有服装押金,届时敬请阁下携带服装押金收据原件,办理相关手续。另支付给您提前解除合同补偿金x元。

  感谢阁下来我公司工作,并祝您在今后的工作岗位上取得更大的`成绩。

  有限公司物业管理部

  20xx年xx月xx日

书面劳动合同11

  案情回顾:

  李某被聘到某销售公司工作,并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李某担任销售主管,月工资为6000元。因市场形势不好,公司与李某协商将其工资调整为5000元,李某未提出异议。随着该公司产品在市场中占有份额的进一步减少,公司决定进行组织结构调整,李某被公司安排作销售代表,但李某提出不能降低工资待遇,公司不同意李某所提要求,李某随后一个星期没有到公司上班,公司以李某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不服,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补发降低的工资并支付25%的赔偿金;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李某认为,本人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直接原因是市场变化带来的公司结构调整,经营风险应由公司承担,公司认为本人旷工的理由不成立。公司认为,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是企业用人自主权的体现,拒不服从安排并不来上班,属旷工行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公司以旷工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错误的。公司应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驳回其他申诉请求。

  案例解析:

  本案中公司以李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还是有机会成立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是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无效,但是李某仍有义务到公司。李某不同意公司的.变更决定,不能成为其不上班的理由。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主张的是李某没有到公司上班。而不是没有到新工作岗位上班。这样李某的行为就有可能构成旷工,从而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有权就工作岗位及工资待遇调整问题,与李某进行协商。李某提出不能降低工资待遇,公司不同意李某所提要求,说明双方就变更工资待遇的内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据此,公司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书面劳动合同12

先生/小姐:

  您于年月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年月日到期。现公司决定提前与您解除合同。兹通知您年月日为合同终止日。请您办理相关离职手续。您的工资待遇结算至合同终止日为止。

  如有服装押金,届时敬请阁下携带服装押金收据原件,办理相关手续。另支付给您提前解除合同补偿金元。

  感谢阁下来我公司工作,并祝您在今后的工作岗位上取得更大的成绩。

  xxxd有限公司物业管理部

  二00 年月日

书面劳动合同13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聘用书: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有一年期限的聘用合同。聘用期从____20--____年___1____月

  ______1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二、工作性质和考核指标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________部门工作,完成该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的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保障乙方的安全与健康;

  2、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工时制度,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的,甲方应当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3、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以及未成年工,甲方按国家规定为其提供劳动保护。

  四、劳动报酬

  乙方在聘用期间的基本工资为月________________元,奖金见甲方的奖金发放制度。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

  1.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行使管理权、考核权和奖惩权。

  2.聘用期间因工作需要,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解除聘用合同,

  (1)在聘用期内发现乙方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工作责任制或甲方规章制度的;(甲方规定乙方在一年内执行12分考勤制度,迟到一次扣2分,矿工一次扣6分,一年超出12分者自动离职。

  (3)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它安排的。

  (二) 甲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创造有利于职工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企业环境。

  2.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企业管理知识、遵纪守法和规章制度的教育与培训。

  3.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乙方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的`权利

  1.有权享受国家和本企业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2.因疾病治疗需要,有申请延长医疗期的权利。

  (二) 乙方的义务

  1.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或工作指标,并接受甲方的考核。

  2.自觉保护甲方的形象和利益,不得实施有损甲方形象和利益的言行。

  3.必须以甲方工作人员名义开展业务,并服从甲方统一管理。

  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书面劳动合同14

  先生/女士:

  您和我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 年 月 日到期,现因**原因,本项目无意向与您续签劳动合同,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现提前一月书面通知您,请您在劳动合同到期当日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你的工资结算到 年 月日。 特此通知!

  最后,感谢你在职期间对项目所做的'服务和贡献!

  ***服务中心

  年 月 日

  发出时间:

  签收时间;

书面劳动合同15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于_____年____月___日订立了《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劳动合同》),在此基础上,就《劳动合同》中未约定的有关劳动关系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一、劳动时间及休假

  1.经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不低于7小时, 每月休息2天,根据当月总天数减去2天休息为应出勤天数。

  2.乙方为广东省户籍职工每月休息4天,根据当月总天数减去4天休息为 应出勤天数。

  3.乙方非广东省户籍职工工作满一年可享受13天带薪年休假,带薪休假须 在不影响甲方经营需要的情况下休假。

  4.法定规定元旦(一天)、春节(三天)、清明(一天)、五一(一天)、端 午(一天)、中秋(一天)、国庆(三天)按照法定规定天数给予调休。

  二、劳动报酬

  1.乙方工作出勤天数符合上述(一、劳动时间及休假1、2、3、4)项试用 期工资额为 元/月或 元/时,经甲方试用期考核通过转

  为甲方正式聘用职工年工资额为 元/年,每月支付 元, 差额______当年年终12月18日同当月薪资一起支付,中途因甲方单方 面解除劳动关系按照当年实际服务时间补发年薪差额,如因乙方单方面 解除劳动关系甲方不予补发年薪差额,该差额作为乙方单方面解除劳动 关系给乙方的经济赔偿。

  2.试用期及试用期后薪资中包含乙方在甲方服务期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 工资,乙方不得已任何形式或理由向甲方索取加班工资。

  3.本协议薪资包含劳动合同中约定薪资,乙方不得要求甲方重复支付。

  4.乙方月薪是指甲方按乙方出勤和月度考核情况,每月支付给乙方的薪酬。

  5.乙方月薪由月度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构成,薪资根据员工考勤情况支付, 绩效工资根据员工月度考核情况支付(乙方月度考核表未经公司相关流 程批准的其考核结果视为无效,不发放该考核月的绩效工资)。

  三、责任及义务

  1.乙方应在劳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满后继续履行保密义务。乙方若泄露甲 方的商业秘密,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相当于乙方在甲方一年的

  工资收入(按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平均年薪,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无 论违约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若乙方泄密行 为给甲方造成损失且前述违约金不足偿付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继续 赔偿。

  2.免责申明乙方自与甲方签订劳动之日起,即承诺与原单位已解除劳动合 同并没有续签,今后若有劳动纠纷,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与甲方无关

  3.乙方承诺严格遵守公司已发布或今后将发布的所有规章制度,并严格按 公司确定的标准、流程及权限操作执行,不越权或违反流程处理任何事 项,乙方有超越权限或违反制度、流程行为的,须接受各项制度、流程 配套考核办法的考核,甲方视其严重程度有权无条件解除与乙方的劳动 关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4.乙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忠于甲方公司,维护甲方利益,始终贯彻公 开、公平、公正原则,不私自收受客户、业务单位或结算人员的钱财礼 品,不得发生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若被查实存在私自收受客户单位钱 财礼品等而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无论金额大小,乙方的月度绩效工资、 年终奖、分红均予取消,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同时, 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关系

  四、保密条款

  1.下列内容属于甲方商业秘密范围,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

  1.1乙方从甲方获知的已经或将要用于(包括尚未公开的)行业或业务中 的技术信息与经营、管理信息;

  1.2甲方的.业务模式、操作流程以及与业务、管理有关的合同、客户信息、 文字资料、管理制度、表格、单证、工作标准、工作程序、行销计划、 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等业务相关资料;

  1.3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1.4其他双方本着诚实、合理原则认为应当是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与经营 信息。

  2.乙方的保密义务:

  2.1乙方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在其他与甲方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单位从事 第二职业;

  2.2乙方保证在甲方工作期间使用任何知识均与前受聘单位无关,乙方承 担甲方交付的任何工作或任务,均不会侵犯前受聘单位的商业秘密。

  2.3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 泄露与甲方任何有关的任何资料,包括已知的或尚未公开的有商业价 值的资料;

  2.4乙方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商业秘密;

  2.5乙方不得允许或者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的商 业秘密;

  2.6乙方未经甲方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销毁、修改甲方的技术资 料,包括电脑资料、档案、程序等有商业价值的资料,不得携带上述 资料外出使用或保管。

  2.7乙方离职时,应当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资产,包括记载着甲方上述商 业秘密的一切载体。

  3.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 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 承担侵权责任。

  4.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中已包含了保密费用。员工离职后承担的商 业秘密保护义务,不以得到任何额外补偿为条件。

  五、免责申明:乙方自与甲方签订劳动之日起,即承诺与原单位已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续签,今后若有劳动纠纷,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与甲方无关。

  六、处罚与赔偿

  1甲方根据公司奖惩制度的规定,可予以乙方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 降职、降级、辞退等形式的处罚。

  2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应当根据 造成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七、甲方有关的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乙方已经充分了解本合同的所有内容并自愿遵守甲方有关的规章制度。

  八、本补充协议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与《劳动合同》同时生效。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